【圆明网】2005年5月5日,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对三年前瑞士和香港法轮功学员涉嫌阻碍街道以及袭击警察的指控做出裁决,推翻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有罪判决。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
美联社5月5日报导,香港最高法院星期四推翻了对8名法轮功学员的有罪判决,这8名学员在2002年的请愿中被控骚扰和防碍警方,这件案子被视为是对中国统治下香港司法独立的检验。报导引述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报导说,此项裁决有助于加强人们对香港法律系统的信心,最近几周来,香港的法律系统面临批评,香港的司法独立由于受到来自北京中共统治者的干预而受到侵蚀。
此案始于2002年3月,当时法轮功学员请愿抗议中国大陆[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取缔。法轮功在香港是合法的,但是香港当局指控法轮功请愿人士在香港中联办外的请愿骚扰和防碍警方,而将他们逮捕。
香港上诉庭最终于星期四作出裁决,裁决认定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而被告方不需为他们在拘留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央社5月5日报导,香港法轮功学员挑战警权上诉终审法院,终院今日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动不合法,撤销学员阻差办公及袭警的罪名。法轮功香港发言人对裁决表示高兴,认为和平示威的群众,将获得正面的保障作用。
案发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六名法轮功成员在中国大陆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门外行人路示威,期间警方要求他们离开不被理会,随后拘捕十六人,控以阻碍公众地方罪名,八人被加控蓄意阻差办公及殴打,其中两人被加控殴打警员。
不过,法轮功学员不服上诉,上诉庭撤销阻街罪,另两项控罪则维持原判。其中五名学员继续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今日颁下判词指出,警察在没有拘捕令下进行合法拘捕行动,需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怀疑有人干犯可以判处监禁的罪行,二是要经过思考,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干犯罪行。
判词指出,案中警方是基于行动前召开简布会的资料及现场见到的情况采取行动,虽然警方怀疑有人阻碍公众地方罪行,但没有合理理由怀疑,因为警方没有考虑他们当时正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没有考虑他们的示威是否不合理,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作出不合理的阻碍公众行为。
终审法院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动不合法,所以随后在警署内对上诉人采取的行动,不能视为正式执行职务,所以他们的阻差办公及袭警罪名都不成立。
法轮功香港发言人简鸿章对裁决表示高兴,认为和平示威的群众将获得正面的保障作用。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